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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将有新标准
添加时间:2019/8/13 20:01:41     阅读: 955 次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省内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省内医疗机构污染排放现状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该省医疗机构众多,污染物排放量大。截至2017年底我省医疗卫生机构7.9万所。其中,医院2452所,比上年末增加433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5万所。医疗机构因部门繁多,产生的污水性质多样,包括放射性的、含重金属的、含特殊化学物质的、含油的及感染性物质等多种废水。医疗污染物特别是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不仅直接和间接污染环境,而且还将成为新的疫(疾)病传播源。而随着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的提升,污染物排放出现新的变化。因此,基于医疗机构污染物实际排放状况制定适宜的排放标准十分必要,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控制不足。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本次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适用范围、思路和原则、修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达标可行性、经济环境效益做出分析。

相较于原标准,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要求。适用范围将涵盖省内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等。